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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政策解读】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以下简称《乘车守则》)是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于2009年首次颁布施行,2014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将于2024年12月24日到期。该《乘车守则》结合广州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实际,对涉及公众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的乘客行为进行规范,对推进文明、和谐车厢环境的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加舒适、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生育政策的优化调整、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的发展和市民乘客文明乘车意识不断提升,《乘车守则》中个别条款已不能满足实际乘车需求,在执行过程中不利于驾驶员和乘客实际操作执行,相关条款的修订迫切而必要。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给市民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出行服务,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行业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决定对《乘车守则》进行修订。
2024年3月,市交通运输局就《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府外办,市残联,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运输局,广州公交集团以及相关公交企业的意见,并于2024年5月10日至6月8日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是明确了制定《乘车守则》的法律法规等依据。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
(二)第二章 文明乘车(第三条至第八条)
倡导文明出行环境,自觉遵守候车秩序,排队候车、前门上车、后门下车,讲究文明礼貌,倡导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保持车厢清洁,爱护车内设施等。
(三)第三章 票务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明确车票使用原则,包含实行无人售票,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1.3米及以下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免费乘车,不得冒用他人证件等。
(四)第四章 乘车安全(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一是明确乘客禁带物品,乘客需自觉接受、配合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禁止物品乘车。二是规范乘客安全出行行为,明确乘坐公共汽电车的禁止行为,维护公共秩序,营造良好出行氛围。
(五)第五章 责任及其他(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一是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二是规定了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按总则、文明乘车、票务规定、乘车安全、责任及其他等将原《乘车守则》十九条内容拆分调整为五章二十三条,使全文条理清晰,逻辑结构更为严谨。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根据“十四五”规划,我国未来有可能实施更具有包容性的生育政策,为充分保障儿童乘车权益,参照北京、杭州、武汉、南通等城市现行规定,删除关于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免票儿童的规定,不再限制免费乘车的儿童数量。
近几年国内主要城市已发生多起电动自行车自燃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教训惨痛。为保障市民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细化原条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的要求,明确指出禁止携带电动交通(代步)工具及其电池,列明电动交通(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车,并详细说明可携带乘车的电动轮椅的相关标准。同时举一反三,增加不得携带管制刀具、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及危害他人健康的物品乘车,并增设禁止携带物品的兜底条款。
随着科技的进步,目前乘坐广州市公交车可使用现金投币、刷电子乘车卡(羊城通、岭南通等)、手机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支付车费,为符合时代的发展,适应新形势,修改完善移动支付等相关票务规定,并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将原条款“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为“按照规定可免费或优惠乘车的乘客,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证件或刷优待乘车卡。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乘车守则》于2024年5月10日至6月8日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部分市民乘客反映要求放宽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不得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的相关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综合考虑市民乘客意见建议,将原条款内容修改为“不得在车内饮酒及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一是将原文“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统称为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并明确其所含人员范围;二是将首次出现后的“公共汽车、电车”简称为公共汽电车,符合规范性文件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的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乘车氛围,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车应自觉遵守乘车秩序,服从管理,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追逐争乘或进入车道候乘。车辆到站后,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在BRT(快速公共交通专用通道)站台乘车,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可同时上下车。下车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车辆出站后再要求下车。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
第四条 上车后应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尽量为后续上车乘客腾出空间,不得妨碍车内正常乘坐秩序。
第五条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倡导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
第六条 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乱丢废弃物(含丢车外)等;不得在车内饮酒及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第七条 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损坏公共汽电车车内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乘客在公共汽电车车厢、站场等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赤膊、乞讨、赌博、卖艺等不文明行为。
(二)兜售商品、散发广告、推销货物等营销活动。
(三)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五)未经运营企业同意,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六)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七)在车辆行驶期间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八)敲打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妨害公共汽电车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营运秩序、危害乘车安全和滋扰乘客的行为。
第九条 乘车时应自觉支付车费、主动出示有效乘车票证,并有义务配合查验。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当自备零钱或使用电子乘车卡、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车费,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付票款自取车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
第十一条 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乘车票证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即驾驶员、BRT站台管理人员等)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十二条 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免费或优惠乘车的乘客,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证件或刷优待乘车卡。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第十四条 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及智力障碍者、学龄前儿童、行动不方便者及因服用药物等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应当由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制品,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他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健康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充气气球、烟花爆竹、汽油、剧毒农药、传染病病原体、强磁化物等。
(三)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婴儿车、用于无障碍用途的手推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
(四)电动代步工具及其电池。电动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五)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以及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六条 乘客应配合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行李物品原则上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非电动折叠自行车等应妥善折叠)。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十七条 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滞留在前、后车门踏板位置,避免靠近车门和车门开关处。
第十八条 上、下车时需注意来往车辆,车辆未到站或已离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触动或者破坏车内消防、安全器材。车辆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尽快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九条 车辆营运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突发性灾害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指挥,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乘客有权对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营运服务予以监督,对运营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过程中对运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侵扰。鼓励和倡导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侮辱、殴打、伤害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守则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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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图读懂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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